小伙跳槽被判10万赔偿 只因违反了……

在技术性比较强的单位,为了保护知识产权和防止同行业间的不当竞争,都会对员工做出竞业限制。竞业限制中最常见的一种方式就是跟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约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眼下,市民小朱在一家公司的一系列行为,让自己无意中身陷违约,面临巨额赔偿的特殊案例。也给所有职场中人敲响了警钟。

最近一段时间,市民小朱经常会陷入担心害怕的情绪中,担心自己家里条件不好,一下子拿不出赔偿款十万块钱。

原来,前一段时间,小朱接到了法院的劳动仲裁执行通知书,责令他向自己的原工作单位支付违约金10万元。而如果小朱有能力拒不支付,将会带来很严重的后果。

“当事人应当按照仲裁裁决书裁决的内容,履行支付10万元违约金的义务,如果当事人拒不履行,有可能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以及在征信系统予以记录,影响其后期的生活和工作。”律师张菊说。

1993年出生的小朱,今年还不到30岁,如果一旦被列为失信人员,对今后生活的影响可想而知,这就是小朱担惊受怕的原因。可年纪轻轻的他怎么会一次性要向原单位支付这笔巨款呢?他和原单位到底有些什么纠葛最终还闹到了法院,要去对薄公堂呢?

2017年2月小朱来到市区一家网络服务公司应聘,因为有经验,而且对这份工作比较感兴趣,小朱很快便成功入职,成了这家公司的第一批员工。刚刚成立的公司对于小朱来说是如鱼得水,也同时给自己带来了一些收入,一个月的工资平均七千元左右。小朱认为这是自己的能力所得,算不得什么。因为以前做过这份工作,对这个行业的收入情况比较了解,觉得工资相对来说有些低。

公司老板认为对于一个刚入职的年轻人来说,月均七千元的工资,在襄阳来说不算低。

虽然在工资待遇上,双方有不同意见,但小朱的能力公司还是认可的,否者也不会在单位创业之初重用他。为了以后能长远发展,2017年4月13日公司与小朱签订了一份《保密协议》。

协议约定,小朱不得利用单位的核心信息为自己或任何第三方牟利。如果小朱离职,自离职之日起计算,12个月内不得再从事相关行业。小朱如果故意或者过失导致甲方保密信息泄露,应当依法赔偿单位因此所遭受的所有损失。损失无法确定时,小朱应当向甲方支付人民币10万元作为补偿金。

可对于本着竞业限制精神签署的这份协议,小朱表示当时没细看,就签了。

协议签署后的2017年6月,小朱向单位提出了辞职。小朱说自己辞职是因为工资比同行业的低。而网络服务公司表示,小朱辞职时只是表示想换一个工作。

可让原公司没想到的是,小朱辞职后很快便换到了另外一家网络公司,而且还是负责游戏的管理推广工作。小朱表示自己在离职一年之内进入了同行业单位,一方面是没有仔细看《保密协议》的约定,另外一方面原单位也没有支付竞业限制相应的补偿。

“当事人离职之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当事人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按照月均工资的30%以上来支付。”律师张菊说。

“一直到最后我离职了,他都没有给我拿一些保密的津贴,所以当时我没有太仔细看那些东西,也是我自己马虎大意了。”当事人小朱说。

原来按照我国劳动法规的精神,为了保障竞业限制离职后原工作人员的生活,原单位必须要按协议时间支付离职员工一定比例的补偿,竞业限制期限一般是两年,所以经济补偿一般也不会超过两年。按要求原公司应该按比例支付小朱一年的补偿。可对此,原单位表示没有支付补偿金也是有原因的。

“因为他离职之前偷了公司的数据,就是说公司已经知道,只是当时他还没过去。一般的情况下,离职是有补偿的,但是他离职之前就已经做了这个东西,那以后就没法执行了。”网络服务公司负责人说。

有律师认为,是否有盗窃行为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与用人单位应该履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无关。由于双方在竞业限制的补偿金上本身就存在争议,小朱不光违反《保密协议》进了同行业的其它公司,还继续在新公司里违反之前的约定。

小朱在新建的游戏群里,将原单位的游戏攻略进行了公布,这自然让原公司大为恼火。为此,原单位于2017年8月10日向市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了仲裁申请。

随后,市劳动仲裁部门对此争议进行了立案调查,以及庭审,而在开庭过程中,执法部门通知了小朱,他却没有到场。

“我觉得他是在恐吓我,因此比较气愤,就没有太在意这个事情。”当事人小朱说。

小朱不光没有积极应对配合执法部门的调查,还把原公司利用法律手段来维权当成了一种威胁。2018年5月30日,劳动仲裁部门在小朱拒不到案调解的情况下,对此案进行了裁决。裁决小朱违反了竞业限制,需要向原单位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对于这份裁决,按照规定,执法部门也送达了一份给小朱,可从来没有遇到过这种事情的他,还是没有积极应诉。可他长久的沉默却让自己是越来越被动。

“仲裁委向当事人送达了仲裁裁决书,如果当事人对裁决的内容不服,应当15日内向法院起诉,如果逾期不起诉,该裁决书就已经生效了,当事人应当按照裁决书裁决的内容履行其义务。”律师张菊说。

小朱不光没在劳动裁决15日内向法院起诉,还把前公司负责人的手机号码删除,担心对方继续找自己赔偿。天真的小朱一直采取回避的态度,感觉这样随着时间的推移,可以不了了之。其实,前公司负责人根本没有想过再与小朱来私了此事,看到对方一直不愿出面,就于今年2月27日向法院提出了强制执行。

今年3月1日,法院向小朱下达了支付原公司10万元的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如果小朱有能力而拒不支付,将会被列入征信黑名单。看到这两份文书,小朱开始着急害怕了。

面对法院的执行文书,小朱才开始后悔,没料到自己违反竞业约定的后果会如此严重。而对于小朱理解的,原单位没有支付自己竞业限制补偿金,自己就没有履行保密协议义务的说法。有律师并不这么认为。

“用人单位没有支付当事人经济补偿,并不会导致这个保密协议无效,在保密协议没有解除的情况下,这个保密协议仍然是有效的,当事人应当按照保密协议的要求,履行保密义务以及竞业义务。”律师张菊说。

律师表示, 目前该案已经进入了执行阶段,如果不想影响今后的征信,在执行阶段小朱也可以拿出态度,与原单位积极沟通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取得对方的谅解。协商解决此事,化解双方的矛盾。

全媒体记者:胡先军

编辑:姚喻 / 校对:周杰

责编:周群 / 审核:曾雄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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