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中意外受伤,用人单位需要担责吗?

提供劳务方在工作中意外受伤,接受劳务一方是否应承担责任?近日,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6年4月,唐女士开始在某物业公司从事保洁工作。2017年5月,唐女士一早便来到了某小区一单元与二单元之间捡拾垃圾,万万没有想到绿化带处的水表箱盖未盖好,不慎滑入水表箱内,致使右脚受伤。

经医院诊断唐女士右足2-4跖骨粉碎性骨折、右足第2-3楔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肺部感染。事后,唐女士与该物业公司因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将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该物业公司赔偿其住院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8292元。

该物业公司辩称:1、唐女士在工作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其自身也存在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2、唐女士的医疗费用中应排除肺部感染的治疗费用,跟足部治疗没有关系,所发生的费用不应由其承担。

樊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在本案中,某物业公司雇请唐女士为小区保洁员,双方雇佣关系成立。唐女士在提供劳务过程中不慎踏入水表箱致伤,某物业公司作为雇主,未尽到安全保障和教育、管理义务,存在过错,对唐女士的损失应承担80%的主要赔偿责任;唐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安全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亦存在过错,对其损失应承担相应责任,20%由唐某自行承担。针对物业公司的第二项辩称意见,由于鉴定意见明确说明唐女士伤后住院及门诊所产生的费用与此次事故有关联性,并无其他不合理的费用,故其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唐女士损失中,医疗费26060.28元、后期治疗费7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营养费1575元、护理费9400元、辅助器具费260元、残疾赔偿金58772元、交通费酌定200元,合计103567.28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诉请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遂判决某物业公司赔偿唐某的各项损失共计82853.82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另驳回唐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全媒体记者:刘春梅 / 通讯员:刘俊逸

编辑:姚喻 / 校对:周杰

责编:周群 / 审核:曾雄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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