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民工工资50余万,襄阳一老板跑路被判入狱

对于那些常年在外打拼的民工兄弟来说,最害怕的事莫过于被拖欠工资,一年到头辛辛苦苦地干活,就是为了能多挣点钱......

“民工工资别拖欠,不然一定摊大事!”近期,襄阳一老板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樊城区法院判了刑。  

小编带你来探案:

2014年11月,庄某从乔某(建筑承包商)处分包了襄阳某新建小区的部分木工工程,并先后领取部分工程款260余万元。为期一年的工程完工后,庄某拖欠万某、苏某、吕某等73名民工工资50余万元。2016年8月,樊城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向庄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在工地现场张贴,并手机短信通知,责令其支付民工工资。2016年9月初,庄某在樊城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监督下向民工出具了欠条,并承诺于当月10日支付所欠民工工资。到期后,庄某未兑现承诺,关掉日常使用的手机,逃离至外省。樊城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通知庄某到该队接受调查、支付民工工资,庄某拒不理会,仍不支付。

2016年12月,在樊城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办公室,乔某支付了所欠庄某的剩余工程款40余万元,由73名民工领取。2017年7月,庄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之后,庄某家属将拖欠被害人剩余20%的欠资共计10余万元全部支付,并取得了73名民工的谅解。

樊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庄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发后,建筑承包商和庄某家属将拖欠被害人的劳动报酬全部支付,并取得了73名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庄某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遂判决,被告人庄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文中人物皆为化名)

编辑:彭梦迪 / 校对:胡俊卿
责编:姚城 / 审核:曾雄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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