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行使地方立法权工作全面展开 首批实体性地方性法规已获批准

12月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襄阳城墙保护条例》、《襄阳市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等11件地方性法规。这是我市被赋予立法权后首批获批的实体性地方性法规。至此,襄阳行使地方立法权工作已全面展开,法治襄阳建设迈上新台阶。

立法护城 凸显文化特色 彰显古城魅力

具有两千多年历史的襄阳城墙,自古有“铁打的襄阳”、“华夏第一城池”的美誉。通过立法加强城墙保护,是襄阳以强烈的文化意识引领城市建设与发展,推进“一城两文化”建设的重要举措。《襄阳城墙保护条例》立足城墙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着力理顺管理体制、划定保护范围、确立保护规范、明确法律责任,推动解决现存突出问题,通过法治手段为襄阳城墙“防险加固”。

条例确立了市人民政府领导、城墙保护委员会统筹、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城墙管理机构负责、各相关单位配合的城墙保护管理体制,力求管理职责清晰,协调联动有力。

条例明确了城墙保护范围的四至位置和行为规范,严禁在城墙及其保护范围内擅自建设与城墙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从事可能影响城墙安全的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擅自在墙体上打桩、挂线、凿孔、砌浆,在城墙和城墙保护标志上刻划、涂污、张贴及其他影响城墙安全和环境等八类行为,并逐一明确法律责任和执法主体,使城墙保护有法可依。

条例着力推动解决实际问题,针对“外墙内室”、遗址建房等历史遗留问题作出明确立法回应,规定城墙及其附属建筑不得转让、抵押,已转让、抵押的,应当限期收回;禁止占用城墙及其附属建筑从事与城墙保护无关的经营性活动;城墙保护范围内已经存在的与城墙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不得翻建、改建或者扩建,影响城墙保护的,依法限期拆除,为政府破题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明确了方向,提供了依据。

立法护水 聚焦水环境 保护“母亲河”

“一江春水穿城过,十里青山半入城”。汉江是襄阳最大的过境水系,流经襄阳195公里,汇聚大小支流30余条,流域面积17357.6平方公里,约占襄阳国土面积的88%,被襄阳人民誉为“母亲河”。近年来,随着南水北调中线工程、鄂北水资源配置工程和区段水利枢纽工程的相继实施,汉江自净能力大幅下降,水体纳污能力明显减弱。针对襄阳市汉江流域水环境立法,既是襄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保障汉江中下游整体水环境的必然要求。

《襄阳市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依法从严强化流域治理,明确流域水环境保护目标,强化政府目标责任,实施重点保护区制度。条例规定,在汉江干流岸线两侧2000米、支流岸线两侧1000米及重点洲滩划定水环境保护红线,红线内严格控制污染源,严禁新建、扩建可能污染水环境的项目。

条例强化重点企业监管,全面实施化工及其他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企业强制入园,工业园区统一实行污水集中处理。条例着力加强污水处理体系建设,提级保障乡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全面提高污水排放标准,要求新建设施统一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建设,已建污水处理厂限期完成提标改造。条例着眼流域水生态保护,细化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制度,加强河道采砂、淘金活动监管,明确水生物多样性、地下水保护措施。

条例强化“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理念,加强水上活动管制,禁止水上餐饮等污染水体的经营活动,禁止岸边洗衣、洗车、丢弃废弃物、堆放垃圾、修建厕所等污染水体的活动,划定公共游泳场所,引导公众增强保护水环境意识。条例依法从严设置法律责任,对重点违法行为,在上位法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并根据《环境保护法》的授权规定,明确按日连续处罚,切实提高水环境违法成本,为地方水环境保护执法提供强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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