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秋季学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启动

襄阳市教育局近日下发《关于做好2018年秋季学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内容如下:

各县(市、区)教育(教体)局、市直各学校、民办学校:

根据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扶贫办、省残联关于印发《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鄂教助〔2018〕2号)文件精神,为做好2018年秋季学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对象为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在籍在校学生(含幼儿,下同),包括以下7类:

1.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

2.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家庭子女;

3.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人员;

4.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

5.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

6.经残联确认的残疾学生;

7.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重点优抚对象的经济困难家庭、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及其他需要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办法由县(市、区)相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二、认定办法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学年秋季学期认定一次。由学校(含幼儿园,下同)组织学生填写《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认定确认表》(以下简称《认定表》)。

2.本地户籍的第1至6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由县(市、区)教育部门于9月15日前将在籍在校的学生信息提交给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相关部门根据最新家庭经济困难人口信息库进行比对后,于9月30日前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盖章确认后反馈到教育部门,教育部门将学生名单分发到相关学校。

3.非本地户籍的第1至6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由学生向就读学校提交户籍所在地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出具的扶贫手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最低生活保障证、残疾证的原件或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4.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认定表》须经户籍地或取得居住证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签署审核意见并签章,学校通过家访等有效方式逐一核实其家庭经济真实情况后再进行认定。

5.在校学生因其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可及时向学校提出认定申请。学校应及时启动认定工作,符合资助条件的,从下学期起按规定程序纳入资助范围。

三、认定程序

1.公告。学校应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向学生本人或家长(监护人)公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和资助程序。

2.申请。凡申请资助的,须由学生或家长(监护人)填写《认定表》。本地户籍第1至6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无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非本地户籍第1至6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须同时提供相关部门核发的符合本办法第八条所述困难证件复印件之一;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有相关部门在《认定表》中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学校应组织好第1至6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申请资助,向经信息比对确认的学生逐一发放《认定表》,并指导填写。对自愿放弃申请资助的,学校应做好登记,由学生或家长(监护人)签字后学校留存。

3.审核。对已经信息数据比对确认或提供了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的学生,直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他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学校要认真审核学生申请证明材料,结合家访等方式核实的情况,对学生资助申请进行综合评审认定。

对政策规定需要分档资助的,应根据学生家庭的困难情况,划分资助等级。

4.公示。学校应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信息应注重保护学生隐私。学校应做好异议问题处理工作,如学生、家长(监护人)和教师对认定结果有不同意见,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学校认定领导小组提出。学校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诉求属实,应作出调整。

5.建档。学校汇总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各学校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申报资助计划和确定资助对象依据。

四、工作流程

1.各学段资助工作应分年级于9月15日前向各地学生资助部门提交在籍在校学生名册(附件1)(秋季入学没有注册正式学籍名册也应一并提交),以便提前做好后续资助工作。学生资助部门收集好各学段学生信息名册后应做好与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于9月30日前将由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确认盖章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附件2样表,以相关部门确认盖章表格名单为准)分发到相关学校。

2.学校组织并指导学生或监护人认真填写《认定表》(附件3)。认真审核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证明材料,通过家访等方式核实证明材料的真实性,综合评审认定资助对象。

3.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无异议后即向当地教育部门提交资金拨付申请报告及资金预算表。

五、工作机制

1、各地教育部门要密切与本地民政、扶贫、残联协调沟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协调小组。定期研究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中的问题,教育部门要做好在校学生学籍库维护和更新工作。

2.各学校要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和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专班,校长(含园长,下同)是第一责任人,对资助认定工作负总责。工作专班由学校分管校长负责,学校资助管理干部、班主任、学生代表等人员组成,负责受助对象的资格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作专班的意见进行审核认定。

3.各地要建立市、县(市、区)、学校三级督导检查机制。学校要对班级认定情况进行审查,县(市、区)要对学校认定结果组织抽查,市级要对县(市、区)认定结果组织督导检查,及时纠正认定中存在的偏差。如发现学生或家长存在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应取消资助资格,收回已资助资金;相关部门和学校工作人员在比对和认定工作中优亲厚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1.xxxx(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学校xxxx年级学生信息名单

附件2.xxxx(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学校xxxx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确认名单

附件3.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认定确认表

襄阳市教育局

2018年8月29日

编辑:彭梦迪 / 校对:陈丹
责编:周群 / 审核:曾雄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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