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城县政府致信农民朋友:禁烧秸秆,让蓝天常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落实2015年5月1日起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规定,进一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特就我县秸秆露天禁烧工作通告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落实2015年5月1日起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规定,进一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特就我县秸秆露天禁烧工作通告如下:

一、严禁秸秆露天焚烧是治理污染大气环境,维护交通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重大举措,全县广大人民群众要充分认识秸秆露天禁烧的重要意义,自觉做到秸秆不露天焚烧,并积极抵制秸秆露天焚烧的违法行为。

二、凡本县行政区域内产生秸秆的个人、法人和农业合作组织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自觉履行法律责任。通过秸秆粉粹在田间地头堆沤、旱地直接覆盖、配施秸秆腐熟剂还田等方式,增加土壤有机质含量,培肥地力;在建有沼气池的地方和农户,利用秸秆沤制沼气,发展农村新能源;鼓励出售给生物质发电企业综合利用。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村(居)民委员会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加强教育管理,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开展秸秆综合利用,监督辖区内产生秸秆的所有组织和个人遵守秸秆禁烧有关规定。

四、县环保、农业、公安等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秸秆禁烧工作。环保部门对违反露天焚烧秸秆、荒草、落叶的,依法对当事人处以500-2000元罚款。对拒绝、阻碍秸秆禁烧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对造成重大污染事故,导致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违法焚烧秸秆造成其它经济损失的,责令依法予以赔偿。农业部门应加大秸秆综合利用的指导。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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