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切莫随意给人用—— 男子借出一张卡 落得被判十一年

时下一些市民遇到朋友借钱周转时,为了不影响自己可支配的现金,干脆把自己的信用卡给对方,这样做究竟有多大隐患?您看完记者20日从襄城区法院采访的这条稿件,相信会有一个更清晰的认识。

【案情回放】

2012年12月,高某经人介绍认识了李某。李某自称认识某银行信用卡部的人,可以办大额信用卡。高某做生意正好急需用钱,于是请李某帮忙。

之后,高某向李某提供了自己及妻子刘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约半个月后,李某称卡已办好,高某夫妇便到该银行信用卡部填写了信用卡业务申请书,并在领卡清单上签字后,分别领走信用卡。

两人的信用卡额度分别为30万元、29万元。根据惯例,李某帮人办卡要按额度的10%收费。“我们都是朋友,手续费我就不要了,以后你们的卡借我用下。”李某这样说,高某夫妇爽快地答应了。2013年3月,李某又出面帮高某夫妇把信用卡额度分别提高到80万元、79万元。

截至2013年12月,高某的信用卡透支了74万余元,刘某的卡透支了63万余元。因银行多次催收欠款,2014年1月,高某卖了自己的两套住房,向刘某名下信用卡还款60万元。“我们当时办这两张卡就是为了以卡养卡,没有正常消费,都是套现使用。”刘某说,她的卡给丈夫在用,而丈夫的卡一直放在李某处,李某透支后,一直没还。

2015年3月,为了找李某追回欠款,高某邀人将李某拘禁在自己的一处私房里,将李某打成轻伤二级。之后,李某报警,高某被警方抓获。

今年7月,检方以信用卡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对高某提起公诉。

庭审中,高某辩称,以其名义办理的信用卡他从来没有用过,其妻的信用卡透支金额中有10万元也不是他用的,他拘禁李某是因李某透支其信用卡引起,李某有明显过错。

【法院说法】

襄城区法院审理认为,高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他还伙同他人非法拘禁被害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高某辩称,涉案的两张信用卡中有84万余元不是自己使用,应从犯罪金额中扣减。经查,李某将涉案信用卡拿去刷卡套现,至少是征得了高某夫妇同意的,根据在卷证据,两人作为合法持卡人,在明知将信用卡交给他人恶意透支后自己仍需向发卡银行归还透支款息的情况下,依然授权他人恶意透支信用卡,并放任恶意透支结果,高某仍应对恶意透支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应按信用卡诈骗罪对其定罪处罚。

鉴于高某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偿还部分透支款,就其所犯信用卡诈骗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高某在非法拘禁犯罪中对被害人实施殴打,并致被害人轻伤,依法应从重处罚,但其当庭就非法拘禁犯罪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遂判决,高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同时,继续追缴违法所得77万余元,发还给被害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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