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

近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印发〈襄阳市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的通知》,这标志着我市将对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及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情况实施严格的评价考核。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行党政同责,县(市)区党委、政府和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成员生态文明建设一岗双责。评价重点评估各县(市)区、开发区上一年度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总体情况,引导各县(市)区、开发区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考核主要考查各县(市)区、开发区生态文明建设重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强化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和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责任,督促各县(市)区、开发区自觉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每个五年规划期结束后开展一次。

评价按照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实施,由市统计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评价结果报请市委、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考核按照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体系实施,由市发改委、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各县(市)区、开发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等级为优秀、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成效突出的县(市)区、开发区,给予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县(市)区、开发区,进行通报批评,并约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生态环境损害明显、责任事件多发地区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含已经调离、提拔、退休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编辑:李玲敏 / 责编:周群

校对:王晓 / 审核:曾雄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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