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霸王醉” 樊城一男子获赔37000元,原因是……

做生意如果是正当经营,获取一些利润理所应当,但如果企图以次充好,从中牟取暴利,那就触犯了国家法律,必将受到严厉的惩处。

近日,樊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假冒石花霸王醉酒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被告某超市被判承担十倍赔偿金37000元。

为了宴客,张先生在某烟酒超市购买了4瓶石花霸王醉酒。打开品尝后,张先生感觉酒的味道跟以前自己喝过的相去甚远,怀疑自己买到了假酒,于是打电话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接到举报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将张先生购买的4瓶酒及在该超市查获的1瓶同样品牌的酒送回酒厂鉴定。经鉴定,5瓶均为假酒,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烟酒超市支付购酒款的十倍赔偿金37000元。

樊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该超市销售的石花霸王醉经鉴定为假冒,遂判决该超市向张先生支付十倍赔偿金37000元。


通讯员:李欣蔓 / 编辑:陈丹

责编:姚城 / 审核:曾雄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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