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举办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与案件 辩护代理工作专题会议暨业务培训班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要求,准确把握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全国律协《关于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根据司法部、全国律协和省司法厅、省律协的统一部署与要求,3月31日下午,由襄阳市司法局、襄阳市律师协会主办,襄阳市律协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承办的襄阳市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专题会议暨业务培训班如期举行。市律协协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监事、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全市各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主任,市律协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等百余人参加了工作会议暨业务培训。会议由襄阳市律师行业党委委员、副会长田家国主持。

襄阳市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会长邱保民传达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和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等相关会议、文件的精神,并就贯彻落实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要充分认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二是要充分发挥律师协会行业、律师事务所自律管理和律师辩护代理的职能作用,增强执业风险意识和管控,严格遵守程序规范和实体规范,严把案件质量关;三是要准确把握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法律问题,严格在法律、司法解释、规章、行业规范规定的和委托合同约定的权利范围内履行律师辩护代理职责,坚决做到“六个不得”,依法依规开展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辩护代理。

襄阳市司法局律公科科长、市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秘书长刘红宣读了市律协《关于成立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业务指导委员会的通知》,宣布了指导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和组成人员。

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陈小锋做了“关于新形势下黑恶势力的认定——从审判机关看会议纪要与指导意见的联系与区别”的讲解报告,结合最高法院公布的指导性案例,说明与剖析涉黑恶犯罪政策文件、法律规定、司法解释等重点内容在司法实践理解与适用中的重点与难点。

襄阳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王波结合两高两部《指导意见》规定和有关会议纪要的精神、以及律师辩护代理的实务,详细讲解了涉及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律师辩护的16个关注点。

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市律师行业党委书记赵勇出席会议并讲话。针对依法开展涉嫌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把每一起黑恶势力犯罪案件都办成铁案,使扫黑除恶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人民的检验、社会的检验,他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提高政治站位,有所作为,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要正确认识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全市律师队伍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市律师协会和各律师事务所要教育全市执业律师提高政治站位,引导执业律师站在服务中央扫黑除恶工作大局的政治高度,积极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要认识到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是时代赋予律师的使命和职责,广大律师一定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挥律师在推进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立足于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刑事实体法、程序法和律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行业规范履行辩护代理职责,实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二是恪守法治信仰,依法履职,坚决做好扫黑除恶律师辩护代理工作。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专门组织编制了律师办理扫黑除恶工作手册,市律师协会成立了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业务指导委员会,要加强对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指导监督,支持和保障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依法依规开展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要对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涌现出来的律师进行宣传和记功表彰。各律师事务所要迅速行动起来,建立健全律师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统一收案、统一收费制度、利益冲突审查制度、重大事项报备、集体研究和检查督导制度并严格落实,要组织全体执业律师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有关文件和会议的精神。三是强化风险意识,明确主体责任,坚决守好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红线。压实律师事务所的主体责任,律师事务所的书记、主任就是律师日常教育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律师事务所要加强对律师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有效规范律师执业行为,重点加强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档案管理,防止出现失密泄密和不当传播的情况。增强“风险管控和防范”意识。要重视风险点的查找、风险源的防范和风险的管控问题,绝不能“任性而为”,时刻保持清醒。发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联席会议制度和律师协会“两个中心”重要作用,加强律师维权和惩戒。明确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的“边界”和“红线”,在为期三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体现襄阳律师的担当、作为和形象。(襄阳市司法局律公科 刘潇丽 襄阳市律师协会 柴智强)

评论一下
评论 0人参与,0条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