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将增设高级岗位

9月28日,湖北省人社厅透露,近日该厅联合省教育厅印发了《关于调整全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岗位结构比例规范岗位聘用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将增设高级岗位,建立岗位设置动态调整机制。

增设高级岗位《通知》明确,在高中、初中教师岗位中调整增设正高级岗位,在小学、幼儿园教师岗位中调整增设正高级和副高级岗位。调整后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高级岗位共分为4个等级,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四级、五级、六级和七级。按照国家对中小学(幼儿园)职称制度改革要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可以评定正高、副高级职称,此次增设高级岗位等级,符合改革方向,适应职称制度改革要求。

调整结构比例

为适应教育行业的发展,《通知》调整了专业技术高、中、初级岗位的结构比例,适当调高了各学段高级和中级岗位的结构比例,进一步拓展了教师成长的空间。据悉,我省中小学教师岗位结构比例标准于2009年制定,与当前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已不相适应,此次调整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充分体现了教育行业中小学教师成长特点,总体考虑了全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

明确教师岗位晋升要求

《通知》对教师岗位聘用、晋升,破格条件的制定,与职称评审的衔接,跨校竞聘,考核管理等提出了规范要求。岗位使用向已取得资格未聘用到相应岗位的教师倾斜;职称评审应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岗位等级晋升一般应逐级晋升,对业绩特别突出的人员经批准可破格越级晋升;鼓励优质学校教师到薄弱学校、城镇学校教师到农村学校参加跨校评聘;加强考核管理,实现能上能下。这些措施,为优化教师资源配置,进一步规范人事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

向基层学校、基层教师和优秀教师倾斜

《通知》规定,农村地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高级、中级岗位结构比例,应与本地城镇同类学校大体平衡。县级教育部门会同人社部门可根据实际组织开展跨校(园)竞聘上岗,实现教师资源均衡配置。对在现聘岗位获得了国务院特殊津贴,省政府专项津贴,省突出贡献专家,国家级百千万工程或省高层次人才工程人选,省特级教师,国家“万人计划”教学名师,省级学科带头人,省、部级表彰的优秀教师,获得“乡村学校从教30年教师荣誉证书”、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且仍在乡村学校任教的教师,经核准后可不占聘用岗位相对应的高、中级岗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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