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将对不主动出具乘车发票的出租车驾驶员实施处罚

出租车是城市文明的“窗口”,按照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测评标准要求,出租车驾驶员必须主动向乘客出具乘车发票。今年7月中旬以来,市客管处组织工作人员和行风监督员对市区出租车规范服务行为进行明察暗访,在暗访的506辆出租车中,不主动出具发票的违规行为达165辆次,占检查车辆总数的32%。

市客管处为有效治理出租车驾驶员不主动出具乘车发票的违规行为,从9月1日起,将对不主动出具发票的出租车,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和第四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对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出租车,在责令其改正的同时,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市客管处提醒广大出租车驾驶员,要牢固树立规范经营意识,自觉遵守管理规定,主动向乘客出具发票,为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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