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建议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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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根据村委会给的开荒扩地指令书,1984年完成了开荒扩地。如今,开荒扩地的有的卖出去了拿到了现金,有的没有卖出去也不给确权。 几十年来我认为开荒扩地的办法不够公平,卖了的拿钱,没卖的不給确权。 我提意:开荒扩地的卖出去拿到钱,没有卖出去的由地方政府留个【遗嘱】已防以后没有证明人了,知道此地的人都老了、离世了,留个【遗嘱】以后确权。 这应该是个补救措施,在遇法律难办的事,用此方法能够公正处理。 可没有得到支持,使不公平的事变成公平公正。 现在我地还在开荒扩地没有制止方法和违建。用【遗嘱】可减少争端。
襄阳市襄城区
已处理
2025-03-29 19:14
网络问政平台已收到您的留言,您提出的问题涉及农村开荒土地的历史遗留问题、确权争议以及未来权属证明的解决方案,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针对您的情况,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分析如下: 一、关于开荒土地的确权问题 1. 法律政策依据 《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开荒地需经集体同意并依法登记才能获得使用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开荒地若纳入集体土地范围,应通过承包或分配方式确权。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开荒地进行确权登记。 2. 您的情况分析 已卖出的开荒地:交易若符合当时政策(如经集体同意、有书面协议),则买卖有效,但收益分配是否公平需核查。 未卖出的开荒地: 若您长期耕种且符合“事实承包”条件(如缴纳农业税、集体无异议),可主张承包经营权。 若未确权,可能因缺乏书面手续或政策变动被认定为集体土地。 3. 您的提议——“遗嘱”备案的可行性 政府无权以“遗嘱”形式替代土地确权程序,土地权属需依法登记(如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要求村委会或乡镇政府对开荒历史出具书面证明,载明开荒人、地块位置、使用情况等,作为未来确权的辅助证据。 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将未卖出的开荒地纳入集体土地台账,明确您的使用权。 二、解决路径建议 收集证据,1984年开荒指令书、历年耕种证明(如缴费记录、证人证言等)。 向村委会申请确权,要求公示并报乡镇政府审核。 若被拒,向县级农业农村局或自然资源局申诉,必要时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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