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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收费合理吗?
2023-12-22 19:55
我是樊城区大庆东路春天大道小区的居民,交了物业费,但物业公司还要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为4元/户/月,此项收费是否合理?
襄阳市襄城区
已处理
2024-01-31 17:00
市环卫管理处回复:根据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襄阳政办发〔2011〕113号)和《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通知》(鄂税发〔2021〕28号)等文件精神,按照“谁产生垃圾谁付费”的原则,凡在本市建成区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交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对直接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王先生代表的群体),由税务部门和市环卫管理处共同委托襄阳中环水务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按《关于调整襄樊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襄价服字〔2006〕97号)执行,居民用户为4元/户/月。 对未直接抄表到户并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用户(肖女士代表的群体),由税务部门和市环卫管理处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向居民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物业服务企业在交纳水费时,一并代为交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或直接向税务部门申报交纳(物业管理费不包含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同样是4元/户/月。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7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单位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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